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市民购买药品也有了新渠道,“网上大药房”“24小时网上药店”等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与店铺应运而生。网购药品虽省时省力,但售药店铺看不见摸不着,药品的质量安全如何保障就成了消费者最关心的事。
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兴事物的蓬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选购渠道,同时也滋生了无证经营、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现象。但随着药品监管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网络药店并不是无法可依,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开药店。此前,某市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发现线索,对一家网络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药品中包括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等,涉案货值金额2.49万元。后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网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网络平台也依法实施了处罚。
据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解析,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同时还明确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
上述案件中的网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从无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药品,第三方网络平台也未尽到审核管理责任,药品质量无法保证,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省药监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药品不要只图方便,应当提高购药安全意识,从公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购买。同时要了解,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向个人销售药品时有义务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编辑:韦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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