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案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市监综执罚〔2024〕9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2、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的罚款27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732.8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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