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眉州眉山 今属四川人。
嘉□ 1056~1063进士,历官祠部员外郎、翰林学士知制诰,礼部尚书,与其父洵、弟辙都是北宋著名文学家,世称三苏。
他的著作收入《苏东坡全集》。
苏轼反对王安石倡行新政,认为王安石为了改变当时积贫积弱的现状,推行以富国强兵为宗旨的新法,是舍本求末,主张培养道德风俗才是当务之急。
他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
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当今之患法令虽有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
他认为法对于人如同五声六律对于音乐一样。
五声六律可以用来制作靡靡之音,法也可以用来为害。
制定法律只须规定大纲要目,由执法的人去实行。
但苏轼也不主张任人不任法,他说:任人而不任法,则法简而人重。
任法而不任人,则法繁而人轻。
法简而人重,其弊也,请谒公行而威势下移;法繁而人轻,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贤不肖均。
他的理想是人法并用,轻重相持。
苏轼不赞成严刑峻罚,主张罪与刑应轻重相当。
神宗 1067~1085在位时颁行诸仓丐取法,规定仓吏勒索财物不满百钱就处一年徒刑,每多百钱加刑一等,满千钱流二千里;满十千钱为首者配沙门岛。
苏轼上书说:自有刑罚以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而仓法的规定,等于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仓吏敢于勒索财物也是因为缺乏监督,监司不得人;所以应当选择监司,而不能独行仓法。
苏轼的思想虽然本于儒家传统,反对商鞅以苛法治秦,但称道法家用法始于贵戚的主张,批评当时执法对州县小吏严厉,而公卿犯法下面不敢揭发,即使揭发出来,处理也很轻,往往是过恶暴著于天下,而罚不伤其毫毛。
苏轼认为刑不上大夫是指审讯方法,不是指判刑,如果厉法禁自大臣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罚随之,小吏就自然不敢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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