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市民因四年前借款61万元给朋友,至今未能收回,近日法院判决该市民丧失胜诉权】近日,江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据悉,2018年,老张因生意需要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以一套房产作抵押。然而,四年过去,这笔款项仍未归还。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最终,法院以老陈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老张的诉求。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限制。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一旦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就失去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即使债务本身仍然存在。
在上述案例中,老陈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其债权,即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因此,他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意味着老陈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老张还款的权利。同时,由于老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法院支持老张要求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
男子借给朋友61万 4年后无法要回:债权的诉讼时效已满3年
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采取积极措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提出还款要求、制定还款协议、邮寄催款函、发送催款信息、拨打电话索要欠款、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债权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在必要时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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