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案例,一名13岁学生被父亲家暴,学校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
案情显示,彭某某(女)13岁,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女孩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
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社区妇联将情况上报至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老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并对彭某某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其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有多次体罚彭某某的行为,抽打彭某某手臂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且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彭某某的接触和监护。
人民法院在立案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彭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彭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彭某与申请人彭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四、禁止被申请人彭某在申请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读学校以及彭某某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通报指出,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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