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作恶是狗,失责是人。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西北工业大学张敏教授、碑林区人民法院张婷法官、赵良善律师,听听他们说“如何用法律武器向不文明养犬亮剑”。
教授:养犬治理 我们手中有“法治缰绳”
近日来,饲养犬只伤人的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在关注热点事件的同时,我们又该如何依法文明养犬、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呢?
对此,西北工业大学张敏教授指出,不管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是《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这样的地方条例办法,就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约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则分别从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犬只防疫管理、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自治管理、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章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养犬人如未对犬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超数量饲养犬只,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各地关于限制养犬的条例规定,需依法承担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责任。如养犬人没有及时制止攻击行为、犬只伤人后没有及时将受害者送医,或者犬只攻击他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养犬人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如遇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可积极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如《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条就明确规定:西安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等。
法官:文明养犬别越界 “掉链”侵权要担责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该承担什么责任?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婷表示,养犬人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婷说,她近日受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小明年仅三岁,于某天下午在小区院内玩耍时,被一条中型犬扑倒撕咬,致大腿根部被咬伤。事件发生后,小明父母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咬伤小明的宠物犬主人为同小区住户王某,因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公安机关遂给予王某行政处罚。该事件不仅导致小明父母支出医疗费,且对小明造成严重心理阴影,故小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本案中,被告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拴养或者圈养等安全措施,与原告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予赔偿。最终,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另外,为避免受害者举证难的问题,应及时保留证据,如调取小区公共视频、申请围观群众作为证人出庭等。
对于小区物业来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内出现烈性犬应及时报告限养犬办处理,督促业主为宠物拴绳,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他人伤亡,物业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宠物伤人后,不少人选择遗弃宠物,如果是流浪犬伤人,能找到原主人的,由原主人承担责任;如果有固定喂养人的,喂养人视为流浪犬的管理人,由其承担责任;如果流浪犬在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共区域伤人,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推行“文明养犬” 法律需要硬起来
如何破解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狗”难题,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给狗拴绳,不再是道德问题,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而且各地都有文明养犬的管理条例,然而每年各地狗伤人事件还是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未起到威慑作用。对此,各地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比如,立法规定发现狗未拴绳次数超过3次的,可以不允许携带犬只出门。
在赵良善看来,当地派出所与社区、物业公司联动起来势在必行,对流浪狗及时统一收到管理处,禁止流浪狗流出,真正将流浪狗管起来。
赵良善表示,社会方方面面都应该从狗咬人个案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尤为重要的是,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措施,筑牢小区安全防护墙,而不能只是亡羊补牢,事后补救。比如,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养狗门槛,若狗伤人,可以将养狗人列入黑名单,以后可禁止养狗人养狗,从而给养狗人戴上“紧箍咒”,起到威慑作用。
总之,别让路人因养狗人的疏忽受到伤害,也别让狗因养狗人的大意遇到危险。爱护动物、关爱他人,养狗人要从做一个文明“铲屎官”做起。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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