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其中,《意见》明确,醉驾具有五类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这五类情形分别为: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意见》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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