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具指古代进行拷讯、拘禁罪犯和执行肉刑时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与摧残。古代的刑具与刑罚同时产生,并随着刑罚的变化而变化。无论国内或国外,古代的刑具种类都很多,而且有针对手足、头颈、腰背等不同部位的刑具,还有全身性的和专对女性用的刑具。
传说奴隶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斧钺、刀、锯、钻、凿、鞭、杖等都是当时的刑具。据出土实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献的记载,商、周时代已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用以扣双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有枷铐,男俑手扣在身后,女俑扣在身前。《周礼·秋官·掌囚》载:“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归为五类。隋以前的五刑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前四种为肉刑。汉文帝始议除肉刑,至隋文章制《开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别、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旧五刑,以身体刑(又称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自刑、身体刑,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刑,而实际上法外施刑的情况非常普遍,施刑有着极大的随意性,五花八门,十分残酷。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动自由的刑具,后出现颈枷。由最原始的树杈夹脖子演化而来,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传说三皇五帝时,有一个长的牛头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执戈,一手执剑。传说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在一个称为宋山的地方,黄帝在这个地方与蚩尤神大战并俘获了蚩尤神,在处死前将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丢弃在这座山上,不久这座山都长满了枫树,这种枫树的木头被人用来做枷板,干湿不裂,非常坚挺耐磨,从那以后历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枫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际的梏刑具的变种,梏刑具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开始出现时就有人制造了一枷夹两人的情况,同时受打谷农具的启发而名为枷,始于晋代,沿用到清代,达一千五百年之久,在这样长的历史中,规格、重量、样式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别施用在手上、脚上,更多的还是以枷脖子为主,从材质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出现过用铸铁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戴两人的,还有一枷戴三个人的现象。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对枷的使用必须对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
枷有种种,唐代酷吏来俊臣发明了“十号大枷”即一号枷为“定百脉”;二号枷为“喘不得”;三号枷为“突地吼”;四号枷为“著即承”;五号枷为“失魂胆”;六号枷为“实同反”;七号枷为“反是实”;八号枷为“死猪愁”;九号枷为“求即死”;十号枷为“求破家”。《旧唐书.敬羽传》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后负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闷死。隋唐时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两人,宋代还有专门写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边短一边长的枷称为长板枷,还有一种叫毕尾榆的大长枷,其枷长八尺余,隋唐以后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异,有的称盘枷四周无角,方便犯人的饮食,有的配有铁叶钉在枷板上。大多数为方枷、长枷。枷《唐六典》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历朝枷的尺寸规定,大体相类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枫木制作。并分别在枷上刻明长宽、尺寸和重量。明代的木枷花样繁多,宦官刘瑾的爪牙为了拷讯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几乎活不成。
北魏时有一种重枷,犯人戴枷后胸前挂上石头站立,这是后世立枷雏形。立枷为明代正式创制,清代称之为站笼,也就是后人称为的木笼,犯人直立于木笼之内,笼子顶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数日犯人就会在立枷笼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脚下垫砖,使囚犯脚不能着地,刑吏迫害他时将砖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样即刻丧命,据说为明神宗时刘瑾所创,锦衣卫经常使用它处决犯人。有人上奏请求废除,皇帝不听,到魏忠贤时大枷多有出现,元代的史料里记述了押解战俘用的是树杈枷,原因是由于战争带来了大量的战俘,木枷少,临时使用树杈代替木枷。按明代“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共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枷重为三十五斤,与唐代相似。枷,本是用来束缚囚犯的刑具。明代时在犯人应受的戴枷的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这种刑罚即将木枷夹在犯人的脖子上,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有的为示众招人来看,派卒吏鸣锣开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惨的。枷刑具是两块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夹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长时间的压在双肩上,几个小时过后,往往肩膀都被压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觉,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时间要动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处往往会被枷的棱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给一块破布或棉花垫在脖子好儿,没有这个条件的只好忍受着磨破伤口流血流脓水。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时可以用手触摸到自己的嘴,接受亲人和别人送给的食物。遇到戴长板枷或者大一点枷的,眼睛只能看到头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脚都看不到,别人给食物吃不到嘴里,遇到好心人会帮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无法吃到嘴里,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锁铐锁上,有的枷不仅夹住犯人脖子,还同时可夹犯人的双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号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有的最多为永远枷号刑。
一般情况下,叛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判服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号刑三十天。应服流刑三千里的,枷号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判刑服枷号刑九十天。后来成为各种犯罪都要进行号枷刑,而且成为后业的专门刑罚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后,枷号时间开始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者永远枷号的,枷重七十斤的,轻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规定二十五斤。
当然,古代木枷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已经脏了的木枷什么时间清洗有着具体规定。枷号刑和戴枷历朝历代也都有着具体规定。大枷重量都有严格的规定,不是随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检查仁和县监狱时,发现木枷按当时木枷重量规定不符,皇帝知道后下诏令将其官降一级的处罚。这个例子在封建专制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一次。木枷,在清代后期,施用广泛,犯人押解,监狱提审等基本让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时在闹市和马路、驿站上,经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考察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为我们作证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后的几千年来传统的刑具历史。后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之下,才改戴木枷为交罚金随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历史上记录,战国时在冶炼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风,使得冶炼时的温度大大提高。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炼铁的效率和质量,因为铁的熔点远比青铜高。铁的冶炼取代了青铜器的地位而进入铁器时代。秦汉遗址出土的刑具便为铁制作,出土最多的钳和钛。钛是脚镣,钳是颈部的刑具。《汉书.高祖本纪》载:“自髡钳为王家之奴”下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秦汉遗址大批出土的钳钛,说明秦汉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兴土木需要大批刑徒们去承担,改梏为钳,用铁链把钳钛连接在一起,既可以严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们在沉重的铁钳铁钛束缚下,用双手为他们建造地下宫殿。 这就是从梏到钳发展变化的社会根源。
要说丝绢也是刑具,很多人会感到奇怪和怀疑,如果说丝绢是用于颈部的刑具,就会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绞杀就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为绳子和铁索 ,刑名也为绞刑所替代。《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可见春秋时代就有绞刑了。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肪,能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斩首为轻,怪不得有些人选择了上吊这种方式。用绳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罚始自周秦,《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光,下卿之罚也。”《仪礼.丧服》载:“绞带者,绳带也,此以绞缢为下卿之罚,当为周制。春秋时,如鲁杀成得臣、公子侧,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绞罪之名,汉以前未见,春秋时多称为缢。秦始皇时,大规模的兴建使全国壮劳力约二百万人在服徭役。男劳力不够,甚至强迫妇女运输。许多人经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边的树上,出现“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
隋朝末年,隋炀帝“急令暴条以忧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反隋烽火燃遍全国,炀帝惶惶不可终日,晚上睡觉要几个宫女摇抚才能睡下。炀帝被困有江都(今江苏扬州)侍卫军都是关中人,他们思念故乡,图谋出逃。将领宇文化利用侍卫军的怨愤心理,于公元618年三月打入宫中,用丝巾勒死了隋炀帝,腐朽的隋王朝终于灭亡了。再说斩首,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初称“殊”。唐颜师古《匡谬正俗》解释:“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但要把人头一下子从脖 子上吹下来,光凭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够的。于是专门执行斩首的刽子手们找到了各种方法,想出了许多窍门。斩首时通常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或利斧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恶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成为热潮这种现象,采用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名为“铲头会”来处死和尚。这种方法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颈处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个土坑,将抓来的十五个和尚埋在土坑里,刽子手执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头。刽子手们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不但要有胆量,还要有一定的技术。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再说人血的热度会使刀身弯曲,刽子手也要懂得砍头的窍门。清朝咸丰年间一次处决五十多名海盗时,对一名海盗连砍好几刀还能砍下头来,就找来一条伐大树的大锯,两名刽子手对拉才锯断这名海盗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锯,也成了颈部的刑具。施用于颈部的刑具还有砍头刀、剑、戟、戈、铖和斧子等,表现方式都是残酷的将死刑犯的头颅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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