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徐梦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妄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将手伸向了租赁汽车。前不久,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判决王某、饶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1月22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饶某二人商量如何能够在短期内快速赚钱。王某提议租车后转抵押,二人一拍即合。随后,二人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顺利租得一辆宝马轿车。车辆到手后,王某便找人制作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始着手寻找车行将车抵押变现。因车主并非王某、饶某,几家车行都拒绝为该车办理抵押。二人不甘心就此罢手,另外找人冒充车主本人,后成功将该车抵押给某车行,获利6.62万元。
本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觉,谁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因为拖欠租金,租赁公司直接将车辆从某车行收回。该车行在得知车辆只是二人租赁所得后,立马报警。二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过物价部门认定,这辆被二人抵押的汽车价格为28.2万元。
王某、饶某二人到案后,将从车行获得的钱退还给了车行。2人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在被告知2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时,他们还辩称:车子已经被租赁公司追回,车行的钱也退了,为何还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王某、饶某在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就不想履行合同约定,租车只是一个骗取租赁车辆的手段,二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侵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前不久,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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