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的折合率可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天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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